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亦有相关规定,其中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但其土地涨价归公传统要远早于此。鉴于上述困难,报告考虑过的第二种选项是所谓复归权国有化(unification of the reversion)。
[[14]] 1919年《住房和城市规划法》和《征地法》(Acquisition of Land Act)部分弥补了上述不足。中国目前推行的从计划到市场、土地增值收益向集体和农户倾斜等改革,可视为在承认国家土地管制权的根本正当性基础上,完善具体制度安排,变公权压倒私益为两者平衡,进而巩固土地管制制度的合法性。这就好比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对租户享有的复归权,违反规划就相当于违反与国家缔结的租约。城乡规划本身不是目的,而是确保可用土地依据社会整体利益得到最佳使用的工具。(b)是否需要扩张或修正任何政府权力,从而使社会能够公平地取得这些土地。
因此,1959年《城乡规划法》修改征收补偿标准,恢复了1919年规划法确定的市场价值标准。在其落地之前,一旦限制性规划决定做出,各地块所有者就可以同时、分散地向地方政府求偿。67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
(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例如,在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不服兰州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79]中,法院认为:上诉人常德开发部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从上述情形来看,只要还存在一些不能或不宜采用既有的确认无效、撤销、确认违法等矫正方式解决的程序问题,法院就有进一步创造和发展新的矫正方法的条件和必要,指正因而也就有了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独立空间。这方面的案例总体不多。
64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书。例如,在程盛萍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硚口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案[72]中,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在2014年11月17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同年12月23日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
7 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2006年之前的裁判文书非常少。2014年,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确认置换前的住宅地基为其所有。(二)法院指正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 总体上,法院对行政行为程序瑕疵的指正是以下列条件为前提的: 第一,行政行为实体内容未受影响。1判决书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所在地均在海南省万宁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第四,在上述三种标准基础上,对于个案,法院适当保持司法能动性是必要的。故被告对原告信息公开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予以答复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属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在叶红云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江干分局、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案[19]中,原告要求被告对其已被征收和拆除的住宅登记,被告决定不予登记。[92]按此规定,后一种意见更符合现行法的规定。
第三,指正的频率近几年明显增多,这可能与早些年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裁判文书数量少有关,但还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指正这种方法被越来越多的法官认可和使用。本质上,指正是行政行为矫正方法多元化的一种表现,是人民法院在合法性审查权限范围之外对程序不合理与其他行政瑕疵的积极、灵活处理,值得肯定和推广,但必须以二者为限,不可将构成违法的程序瑕疵纳入指正范围。
9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658页,第660页。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行政案件如正大联合(福州)经贸有限公司与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理决定案。鉴于该存在的问题,并未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指正。这主要出现在不符合前两个条件的案件中。婺城区政府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未给予原告房屋产权调换的选择方式,明显与上述规定不符。除此之外,其它如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诉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林木祥与闽侯县上街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杭州从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等等,莫不如是。本案法院就相关事宜指出:对原告所主张之土地征收,瑶海区政府的解释虽能成立,但其在征收决定中没有载明,征收过程中亦没有向被征收人详细说明征收涉及的长江东路改造等内容,工作不够严谨细致,行为确有不妥,本院依法予以指正。
注释: * 杨登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75 参见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亳行初字第00015号行政判决书。
[13]法院指出:刘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同罪,但犯前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不构成累犯。所谓其他瑕疵,则指不能归入违法和不合理的瑕疵形态。
《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法院认为,该瑕疵尚不足以影响案涉工伤认定结果,对此予以指正就可以了。
(一)指正与轻微程序违法之确认应恪守的边界 基于法院指正的情形与确认违法的情形存在交叠之处的现实,欲划清指正与确认违法之间的界限,只能按照前文辩护的思路,在对程序问题分类的基础上,确定撤销和确认违法的程序问题情形,从而为指正剥离出存在的余地。[14]法院指出:被上诉人浙江省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之规定出庭应诉,本院依法予以指正。3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行终字第126号行政判决书。如张步洪、王万华两位教授主张:如果程序违法,实体处理也违法,应撤销行政行为。
第二类程序则不然,其主要目的在于便利行政程序的开展,是行政效率的程序落实。刑事案件如张杰、刘某甲等故意伤害案。
被告如期回复并附上了《宁波市房屋拆迁集体土地非住宅用房价格评估报告》。这既不同于撤销,被撤销的行政行为的各种效力会被溯及既往的予以消除。
90 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9页以下。如果行政机关在可以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的情况下,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的方式提供相关信息,等于将自己的法定义务转嫁给了申请人,是与法律相悖的。
总体上,按属性和严重程度,程序问题可分为违法、不合理和其他瑕疵三类。程序工具主义认为,法律程序只是用以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或工具,也只有在能实现上述目的时它才具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不过,在前引张志军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中,将《登记回执》与告知书一并送达申请人,如果从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到作出公开决定之间的时间不长,即便有所不妥,但尚未损及程序正义,予以指正还是可以的。不过,法院认为,本案公开义务机关为该信息的制作机关,被告并不具有公开该文件的法定义务,不管其是否保存该信息,不予公开并无不妥,[21]遂予以指正。
在前引福清市江阴镇屿礁村民委员会与福清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行政批准案中,《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填发时间为1994年11月1日,而《土地登记审批表》的登记日期是1995年2月8日,表明审批在后,颁证在前,违背了土地登记条例关于登记的程序顺序,明显不合常理,法院对此予以指正当属不妥。国家发改委以电话联系的方式向中国铁路总公司征求意见,不符合上述规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未影响实体内容、未侵害当事人权益的程序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撤销的案例比比皆是。由此可见,程序是否违法应当成为划分确认违法判决与指正之适用范围的分界线。
例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绍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